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522民初1857号

孙伟与王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伟,王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857号原告孙伟。委托代理人何其生。被告王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王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

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伟负担。

审判员  宋德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马晓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