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857号原告孙伟。委托代理人何其生。被告王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王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
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伟负担。
审判员 宋德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马晓彦 来自:
孙伟与王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857号原告孙伟。委托代理人何其生。被告王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王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
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伟负担。
审判员 宋德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马晓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