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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36号

张燕祥与介休市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燕祥,介休市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燕祥,女,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介休市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剌亿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金恒,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燕祥与介休市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己和解执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消本执行案,经审查,张燕祥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董文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