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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277号

郑文报与赵海红、李桃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郑文报,赵海红,李桃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277号

原告:郑文报,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赵海红,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李桃桃,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原告郑文报与被告赵海红、李桃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郑文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文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3元,由郑文报负担。

审判员  刘开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