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277号
原告:郑文报,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赵海红,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李桃桃,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原告郑文报与被告赵海红、李桃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郑文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文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3元,由郑文报负担。
审判员 刘开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