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966号
原告:杜振宇,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纪婷婷,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杜振宇与被告纪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杜振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振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杜振宇负担。
审判员 张慧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赖丽萍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