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803号
原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
法定代表人:李现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康宁,男,1991年2月1日出生,系原告单位职工,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济南速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速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计1369元,由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善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朱守村代理
书记员 梁毓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