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2行初43号原告李建成,男,生于1971年9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利川市公安局。地址:利川市滨江路。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局局长。
原告李建成诉被告利川市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李建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成承担。
审判长 王 曾
审判员 李清华
审判员 龚秀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