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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56号

侯小佩申请林国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候小佩,林国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候小佩,女。委托代理人张兆斌。被执行人林国瑜,男。本院在执行候小佩与被执行人林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1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甜甜

审 判 员  陈士杰

代理

审判员  冯文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小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