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814号
原告:张某农,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袁某娇,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原告张某农诉被告袁某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张某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文正
审判员 吴志明
审判员 廖新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明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