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8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贵,男,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执行人:田喜红,男,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刘泽明,男,住甘肃省会宁市靖远县。申请执行人李长贵与被执行人田喜红、刘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贵于2017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甘0982执8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2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喜红、刘泽明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查询了其房产、车辆、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田喜红、刘泽明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有辉
审 判 员 龚天恩
代理
审判员 周建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