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558号
原告:张贵芳,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敏,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芳诉被告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5日,原告张贵芳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徐敏支付借款利息13500元。2017年7月3日,原告张贵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张贵芳负担。
审判员 吴玉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孙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