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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7958号

耿常艳与王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958号原告耿常艳诉被告王志刚、北京盛世恒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常艳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常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耿常艳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田 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郑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