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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295号

袁家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袁家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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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295号

原告:袁家龙,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

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夏,该公司员工。

原告袁家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袁家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家龙的撤诉申请,不损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家龙负担。

审判员  马卫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