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94号
申请人:刘志涛,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
申请人:杨仑,男,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申请人刘志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仑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仑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XXX**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吉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耿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