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99号申请人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忠骥,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桂旭,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阿尔特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桂旭,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江山旭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赵桂旭,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老三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秀芝,总经理。被申请人赵桂旭,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高绪莲,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阿尔特玛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江山旭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青岛老三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赵桂旭、高绪莲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阿尔特玛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江山旭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青岛老三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赵桂旭、高绪莲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若��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250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丽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