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恢34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李凤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李凤杨,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武春,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凤杨,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环海路2960号。

法定代表人:车喜伦,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凤杨、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荣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国强

审 判 员  宁小杰

代理

审判员  石东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