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686号原告都西府,男,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冉江卫,男,生于1979年8月29日,汉族被告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马营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春宁原告都西府与被告冉江卫、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都西府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江卫、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江卫、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西府撤回对被告冉江卫、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都西府负担。
审判员 赵功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卫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