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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706号

张联与林创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联,林创勤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张联,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林创勤,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张联与林创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咸秦北法民初字(1996)第073号民事判决书:林创勤赔偿张联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11015.8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创勤于2016年5月1日死亡,也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170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秦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