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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24号

刘欣雨与秦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欣雨,秦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刘欣雨,女,生于2011年4月28日,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刘永华(系申请执行人刘欣雨父亲),生于1973年2月20日,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刘德琴(系申请执行人刘欣雨母亲),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秦海兵,男,生于1987年6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欣雨与执行人秦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海兵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吉延军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徐建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