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居德,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文安正,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黄秀,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冯在超,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文文,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高培福,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刘志华,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何红群,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马云清,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等人与被执行人马云清、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607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马云清、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思军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张襄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魏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