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678号
原告:邓某,女,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邓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
原告邓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罗志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