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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678号

邓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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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678号

原告:邓某,女,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邓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

原告邓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罗志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