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虞美红,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杜骏,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陈桂红,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虞美红与杜骏、陈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虞美红于2017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杜骏、陈桂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230013.06元,未执行标的230013.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峻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