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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93号

王振波与吴丙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振波,吴丙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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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93号

申请人:王振波,男,汉族,1979生,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吴丙元,男,汉族,1980年生,住禹城市。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振波以被申请人吴丙元拖欠其借款不偿还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泵车两辆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其查封价值10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振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丙元名下其价值为1050000元的财产。���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其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劲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