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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1民初119号

原告魏茂林诉被告加乃_扫尔旦和朱马别克_巴扎尔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茂林,加乃·扫尔旦,朱马别克·巴扎尔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119号

原告:魏茂林,男,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奎苏镇。

被告:加乃·扫尔旦,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星一牧场。

被告:朱马别克·巴扎尔拜,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山农场。

原告魏茂林与被告加乃·扫尔旦和朱马别克·巴扎尔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魏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魏茂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佳   金   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毕萨热阿·阿肯霍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