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696号
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克站,职务总经理。
被告:邵浩,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岱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