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361号
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从文。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东临路万福村。组织机构代码:77298922-6。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周瑶,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明文,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8日,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蔡碧芬,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26日,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明文、蔡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明文、蔡碧芬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明文、蔡碧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包乘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