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65号
原告:吴雪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省份证号码:511023197810109460。
被告:李加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吴雪芳与被告李加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芳撤回对被告李加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