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953号
原告:姚银龙,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张海军,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姚银龙与被告张海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银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建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凯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