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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953号

姚银龙与张海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银龙,张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953号

原告:姚银龙,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张海军,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姚银龙与被告张海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银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建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凯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