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号。
被执行人:百色川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新兴路35号川惠国际大酒店七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百色川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执3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黄成锋
审判员 郭耀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龚志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