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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799号

迟亚晶申请执行杨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亚晶,杨光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迟亚晶,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光,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迟亚晶申请执行杨光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齐春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