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第54号
申请执行人:王燕。
委托代理人:黎咸福。
被执行人:严跃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严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跃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应予以终结。被执行人严跃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燕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刘中全
代理
审判员 李 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