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948号
原告:张某某,女,201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理人:张进,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艾斯堡幼儿园,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华雅花园D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园园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艾斯堡幼儿园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朱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