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2民初35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261号。
负责人:丁江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兵团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1986年11月2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兵团支行客户部副经理。
被
申请人:潘多宏,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
申请人:刘建霞,女,1989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
申请人:杨忠元,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
申请人:吴建军,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
申请人:张开兵,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兵团支行(以下简称北泉支行)与被申请人潘多宏、刘建霞、杨忠元、吴建军、张开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五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潘多宏、刘建霞、杨忠元、吴建军、张开兵的银行存款262470.9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 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胡亚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