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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620号

白龙与德力格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龙,德力格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620号原告白龙,男,1986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莲花,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德力格尔,男,50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白龙诉被告德力格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白龙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龙负担。

审判员  朝鲁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