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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978-3号

韩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978-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韩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平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郑石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