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978-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韩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平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郑石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