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118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85号。
负责人:农宇高,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桂金,该公司职员。
被告:农美娥,女,1979年9月18日生,住广西田东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诉被告农美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 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利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