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厨师,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杨丽,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因其他事情现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祝正刚
审判员 詹润鸿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