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高雷,男,回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华县。高雷、刘丽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雷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龙飞
审判员 郭智慧
审判员 郭永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相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