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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37号

高雷、刘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雷,刘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高雷,男,回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西华县。高雷、刘丽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雷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龙飞

审判员  郭智慧

审判员  郭永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相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