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96号
申请执行人:王菊明,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朱卫勤,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菊明与被执行人朱卫勤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96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卫勤名下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已交付申请人人民币4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0748元未执行到位。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9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尹建峰
审 判 员 徐小明
代理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天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