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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96号

王菊明、朱卫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菊明,朱卫勤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96号

申请执行人:王菊明,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朱卫勤,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菊明与被执行人朱卫勤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96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卫勤名下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已交付申请人人民币4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0748元未执行到位。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9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尹建峰

审 判 员  徐小明

代理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天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