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048号
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41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村委员南侧。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某、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立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郑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