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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9号

潘巧英、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巧英,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9号

申请执行人:潘巧英。

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潘巧英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巧英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以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民初12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韬

审 判 员  杜忠东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葛心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