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9号
申请执行人:潘巧英。
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潘巧英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巧英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以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民初12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韬
审 判 员 杜忠东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葛心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