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7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东,住榆树市秀水镇长久村*组。被执行人长春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晓东与被执行人长春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6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天志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峰
代理
审判员 陈迎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