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601号
原告:吴瑞华,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王铁民,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原告吴瑞华与被告王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瑞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任作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