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4民初1601号

吴瑞华与王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瑞华,王铁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601号

原告:吴瑞华,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王铁民,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原告吴瑞华与被告王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瑞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任作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