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50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黄冈市罗田县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胡某,男,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郭晓洁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