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3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波,女,1980年11月13日生,住抚远市。被执行人王喜军,男,1949年6月12日生,住抚远市乌苏镇。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恒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时颜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