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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525号

高国英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国英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525号

被执行人:高国英,女,1969年9月29日生,吉林省桦甸市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国英没收财产一案过程中,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国英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高国英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晓慧

审判员 孔岩& # xB;

审判员 罗   晓   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   玲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