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3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77号。
负责人:张青峰,行长。
被告:王伟,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被告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进行送达,并告知其于7日内按缴费通知书数额交纳。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