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张某申请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