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420号
原告:杨美荣,女,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住睢县。
被告:柴光辉,男,汉族,1991年7月5日出生,农民,住睢县。
原告杨美荣与被告柴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美荣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美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美荣负担。
审判员 段效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