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972号
原告:李俊霞,女,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段久日,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杜爱叶,女,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李俊霞诉被告杜爱叶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李俊霞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爱叶的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霞撤回对被告杜爱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霞负担。
审判员 郝田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