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1执32号
被执行人:高强,男,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2)济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强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智勇
审判员 董文胜
审判员 蒋彦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天慈 百度搜索“”